婚内协议中出现“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相应财产”此类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忠实协议,不属于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
虽然《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仅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夫妻之间签订忠实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在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请求法院在处理财产时给予一定的倾向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