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但是应当结合具体条款,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律有关规定,党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最高院在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的释义中也明确了,身份关系协议的属性和种类并不单纯。除了纯粹引起身份关系变动的协议外,还存在着一些既能引起身份关系变动,又能导致财产关系变动的复合型身份协议。如果完全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则复合型身份协议里附属的财产部分将会面临无法可依的情形。故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未支付抚养费应付违约金,这样的条款并不一定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