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中如果出现诸如“结婚后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提出离婚,该套房产产权原属男方的一半划归女儿名下,更名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男方负担”之类的条款,本质上是以财产分割为条件作出的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将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而归为无效。
此类以财产性契约约束身份关系的约定,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婚姻自由权,违背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