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此,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这是有条件的。实践中,父母双方协议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往往是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场合。一方主张要抚养子女,另一方则主张以对方抚养子女则不给付抚育费为条件,主张抚养者为达目的,只好同意免除对方的给付义务。因此针对该类案件,人民法院往往会对父母双方的协议进行审查。从某种程度上看,父母一方为争夺抚养权而作出的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意思表示,很难说是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从有利于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就不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