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不还钱,张三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四还钱,并向法院申请保全了李四名下的车辆,李四为了胜诉,辩称借款人是其父亲,李四的父亲对此事也予以确认,生效判决最终也确认了该笔借款是李四的父亲与张三之间的借款。
之后,李四的父亲与张三又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张三拟用之前的胜诉判决主张抵销该债务,李四的父亲抗辩说之前从来没借过钱,张三拿出之前起诉李四的判决书作为证据使用,在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事实李四的父亲也就不能再推翻了。
这种对不利于事实的自认要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禁反言”原则。顾名思义,就是不能再说相反的话,对同一事实不能作出相反的陈述。所以说,在民事官司中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影响案件成败的因素,需要谨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