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冲上热搜,引发网络热议。随后,该文章被该公众号删掉。

这篇文章的观点是否有道理?

实际上,这篇文章主要的问题是标题失之偏颇,容易引起误解。其标题称“不能仅以‘出轨’为由提离婚”,结合文章内容,其意思是普通的出轨行为,不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而非当事人不能起诉离婚。当事人以此起诉离婚,法院是否能判决离婚,则是另外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重婚、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节比较重的婚外情行为,法律已明确作为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对于其他出轨行为,虽然法律并未将其列举式的纳入法定离婚情形中,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对兜底性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解释纳入。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才是法院应否准予双方离婚的关键!山东高院的上述文章,对出轨引发的感情破裂的认定过于呆板,如果司法实务中遵循这样的认定标准,很难到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相信网友不买账也正因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