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协议中共同房产赠与第三人的条款出现在夫妻协议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之中,通常表现为夫妻将共有的房产赠与自己的子女,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而离婚后的一方当事人又反悔请求撤销赠与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条款并非赠与合同,而是夫妻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同于纯粹财产性质的赠与合同,对其判定应当采纳“整体性原则”,应当将离婚协议看成一个“一揽子协议”、“整体性协议”,该协议是若干个条款相互作用所形成的有机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款,该协议可能都无法达成,因此不能将赠与条款从中单拎出来进行考察,否则会出现“夫妻离婚协议由若干个民事合同组成”的情形。

因此,夫妻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不可随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