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只有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才为共同债务,如果同时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举证,才为共同债务。
那么,如何界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际上,这个概念应当被限制在“债务未超过家庭承担能力”的范围之内,例如,为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为孩子的日常学习生活、为购买所需房屋借款等均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像赌博、包养情人、投资失败等附上的巨额债务,一般不会被轻易认定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法律社区/ 文章详情
巨额负债,离婚时要共同承担吗?
Fern2022-02-15 11:12
用户评价
暂无评论!
其他热帖
诉讼技巧早知道243|合伙企业和公司,到底有啥区别?
2026-05-25
诉讼技巧早知道243|合伙企业和公司,到底有啥区别?
2026-05-25
诉讼技巧早知道242|清算责任纠纷,诉讼时效怎么算?
2026-05-22
诉讼技巧早知道242|清算责任纠纷,诉讼时效怎么算?
2026-05-22
诉讼技巧早知道241|清算责任纠纷,该去哪个法院告?
2026-05-21
诉讼技巧早知道241|清算责任纠纷,该去哪个法院告?
2026-05-21
诉讼技巧早知道240|清算组成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2026-05-20
诉讼技巧早知道240|清算组成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2026-05-20
诉讼技巧早知道239|哪些情形下清算组成员要担责?
2026-05-19
诉讼技巧早知道239|哪些情形下清算组成员要担责?
2026-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