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只有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才为共同债务,如果同时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举证,才为共同债务。

那么,如何界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际上,这个概念应当被限制在“债务未超过家庭承担能力”的范围之内,例如,为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为孩子的日常学习生活、为购买所需房屋借款等均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像赌博、包养情人、投资失败等附上的巨额债务,一般不会被轻易认定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