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单中关于符合新职伤保障情形不赔的约定,本质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其次,新职伤保障办法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是国家为了维护外卖、快递、网约车等等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试行的一种新的保障制度,跟工伤保险制度的属性是相同的。原则上劳动者发生相关职业伤害的,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也有权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保险公司把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用优势地位不当排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嫌疑,相关约定也是有违公平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