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可以。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我们之前在劳动法问答中曾经说过,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同时,这种交通事故也属于因第三人侵权产生,所以此时会发生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此时,对于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一般不能兼得;但对于损失中有区别的特有赔偿项目,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等等,一般是可以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