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这里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指一般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连带责任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连带是指劳动者在求偿时没有先后顺序,找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均可。补充连带是指需要先明确雇主的不同责任,如果前一该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不能承担责任的,才能找后一个。

目前通说认为,补充连带更为合理,因为用人单位和用用工单位两个单位之间是存在权利义务分配问题的。比如:派遣单位没有投保,如果去找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其实是做不到 的,社保局不会允许。故而,劳动者在求偿时,最好先去找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