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时,居于末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该类型的纠纷,2013年的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中,中兴通讯杭州公司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通过“末位淘汰”的方式,在向员工支付了部分补偿金后,将员工辞退,但员工并不服中兴公司的决定,申请了劳动仲裁。最终法院认定中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以补偿金的两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法院判决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如前所述,末位≠不胜任,末位员工也不能随意淘汰。
“末位”不等于“不能胜任”,末位仅是一种用人单位考核排名的状况,而不能胜任是因劳动者的技能不能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完成的情况,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即使所有员工都能胜任工作,也会有人排在末位;反过来,即使所有员工都不能胜任工作,也有人排在首位。
如果用人单位仅以“末位淘汰”而解除劳动合同,不考虑员工是否能胜任工作、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则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有很大可能系非法解除,会面临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可能,即每工作1年要求支付2个月工资(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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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
Fern2022-02-14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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