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A公司工作期间,先后被公司安排与B、C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中途换签劳动合同时从未向小王支付过经济补偿金,现双方拟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小王的工作年限应该怎么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一般用人单位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就会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5.其他合理情形。在以上几种情况下,劳动者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以要求把在原单位及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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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60问第二期之54|被用工单位安排与不同派遣公司轮流签
韩律师2024-09-2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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