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入职A公司,入职后公司却要求该员工跟其关联公司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B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实际工作过程中,该员工同时为A公司和B公司提供劳动。后该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等问题产生纠纷,此时该员工究竟跟哪个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应该向哪个公司主张责任呢?
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为多个关联公司交叉轮换提供劳动、接受不同关联公司劳动管理的情形,一般称之为混同用工。首先,在判断混同用工中的劳动关系主体时,司法实践一般遵循以下原则认定:对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按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院会综合考虑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来确认劳动关系主体。其次,混同用工中如果涉及拖欠工资、违法解除等问题,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多家用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如果大家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可以将有关联的公司一并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