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来每个月固定15号发工资,但是这个月突然通知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推迟几天再发,正好也不打算在公司待了,能不能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不过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究竟迟延多久不支付劳动报酬才构成“未及时”支付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观点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迟延发放工资的时间至少要达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才能构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只是推迟几天发放,员工是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