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上一期提到,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来计算。有的女性朋友在跟公司谈离职经济补偿的时候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离职前十二个月正好因为生育休过产假,此时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否要剔除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呢?
关于这个问题,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观点。像北京、天津、广东等地区,一般认为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在享受产假期间应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在性质上属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来计算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上海、浙江、江苏等地也有不同观点,认为生育津贴是由社保机构支付的保险待遇,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或者认为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更能够反映职工的真实工作报酬,所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要剔除离职前十二个月所包含的产假月份及相应的生育津贴、计算剩余月份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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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60问第二期之45|计算经济补偿要剔除产假期间的生育津
韩律师2024-09-1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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