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此前曾经提到过,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是法律规定适用N+1的三种情形之一。实践中,有部分公司在部门裁撤或者项目取消的情况下,会依据该条规定辞退员工。那么这种情况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答案是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谓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发生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一些不可抗力或者出现其他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比如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企业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制,以及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等等,此时公司可以跟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公司部门裁撤、项目取消等情况,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这种公司根据经营状况进行的组织结构调整、经营业务调整属于可以预见的公司经营风险,不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