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此前曾经提到过,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很多公司在员工入职的时候也会要求员工签署录用条件确认书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试用期的考核标准。有朋友就来咨询,说他们公司规定的试用期考核标准都是工作态度、性格等这类主观性较强的内容,员工能否达标全凭领导主观意愿,这是合法的吗?
当然不合法。虽然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录用条件的设置标准和原则进行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录用条件应当达到“明确、客观、可量化”的标准,也就是说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岗位设置有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而且相关的考核指标应当尽可能通过量化方式进行客观评价。虽然法院并不反对单位在某些考核中设置一些相对主观的评价标准,但不能仅将主观评价标准作为唯一的考核维度,并且如果设置了主观标准,单位还要对主观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否则,法院很有可能认为用人单位设置的录用条件不客观进而认定单位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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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60问第二期之40|试用期考核标准如何确定?
韩律师2024-09-03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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