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提到,如果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跟员工续约、员工拒绝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公司只是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工资结构,比如原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3000+绩效工资2000,公司在续签劳动合同时调整为基本工资2000+绩效工资3000,这算变相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吗?
当然算。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把员工可以获得的固定工资部分减少、转变为了浮动工资部分,即使公司可能一直没有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每个月工资也都全额发放,但是一旦员工按调整后的工资结构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公司对员工绩效工资数额确定的权力大大增加,员工只有在公司认为其绩效考核结果达标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跟之前同样的工资,实际上变相提高了员工的劳动义务标准、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拒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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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60问第二期之39|公司变更工资结构是否属于变相降低原
韩律师2024-09-02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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