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咨询,自己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准备三十天后离开公司,结果公司却要求一周内办好交接手续就可以离职了,公司让提前走人的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吗?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不过主流观点认为,该条规定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但要求劳动者行使辞职权需履行提前30日预告期主要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而设置,目的在于让用人单位事先知晓劳动者的意图,进行必要准备、做好交接工作。既然该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单位的这种预告期利益,自然单位也可以自愿放弃这种利益。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如果单位需要,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三十日的劳动义务;但如果单位不需要,也可以随时同意劳动者离职并要求劳动者做好工作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