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离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某员工刚入职不久、尚在在试用期内,因为个人原因想离职时,却被公司告知根据合同约定只要离职都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这是合法的吗?
当然不合法!我们上一期提到,根据法律规定,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以便于其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提前三日通知即可离职是试用期员工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超出法律规定限制员工离职,否则是无效的。所以该员工要离职的话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到期后做好工作交接即可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