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如胶似漆,为爱花销;分手后态度冷淡,“人财两空”。那么为爱情的花销是否能返还呢?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的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双方可以不予返还,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

但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尤其是短时间内赠与大量财物,不属于恋人之间日常消费的内容,是否能追要,则要看赠与的目的。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但双方最终分手、未能结婚,赠与财产的目的也就随之落空,此时需要返还;或者在发送微信红包时,另一方出具了借条,这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