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听过我们之前分享内容的朋友们都知道,用人单位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会涉及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那实践中有些公司为了避免支付二倍工资,在已经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通常会选择跟员工补签一份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员工还能主张二倍工资吗?此时需要特别关注补签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日,如果劳动者和单位签合同的时候将日期补签到了实际用工之日,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补签合同的事宜达成合意,此时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在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后的那段期间,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