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公司要求同时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入职半年后,员工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双方有约在先为由拒绝支付。这种关于自愿放弃加班费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当然没有。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即使员工签署协议表明“自愿放弃加班费”,相关协议约定也是无效的,只要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就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