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上期提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采用以周、月、季度、半年、年为周期来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那对于采取这种工时制度的员工,还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吗?首先,综合计算工时制虽然在计算周期上与标准工时制有所不同,但员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还是要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周期是在审批的时候就已经确定的,按照不同计算周期,一般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月不超过166.64小时、每季度不超过500小时、每半年不超过1000小时、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对于超出部分,公司就需要按1.5倍支付加班工资,同时如果涉及到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需要按照3倍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