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用人单位在劝退员工时会威胁员工如果不主动离职,就会在离职证明上写“员工严重违纪、品德不好、与公司有劳动纠纷等”对员工不利的离职原因,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至于能否写明离职原因、尤其是对员工不利的离职原因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这一问题确实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但大部分地区的法院还是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问题,认为对劳动者不利的离职原因、以及对员工的否定性评价等内容不应体现在离职证明之中,如果公司出具了该类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