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几种员工可以提出被迫离职的情形,其中有一条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那是否只要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员工就能提出被迫离职、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呢?
其实也不是。这一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公司对于拖欠工资必须有主观恶意。如果是因为双方客观上存在劳动报酬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等情形,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公司已经通过民主程序事先告知了员工迟延发放工资情形的,一般不能作为员工被迫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除了前述情形之外,一般会推定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此时员工在提出离职时注意一定要以书面方式指明是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离职,不然如果先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又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都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