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增加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劳动者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支付给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