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某些公司为了规避未休年假工资的支付问题,常常会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当年的年休假必须当年休完,不能累计计算,到期自动清零。”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答案是不合法。带薪年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假,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而上述制度规定免除了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休假或者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的权利,依法属于无效规定,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员工的年假或未休年假工资。当然,根据规定,如果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为自身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向员工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需要支付额外的2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