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来咨询,说自己跟公司签订了“产假休假协议”,协议约定,产假期间的每月发放工资2000元,正常返岗上班三个月后再发放剩余生育津贴,产假休完后未正常返岗或直接辞职的,剩余津贴不予发放。这种约定是合法的吗?
当然不合法!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的法定待遇,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生育津贴的申领和发放,并且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员工原工资标准的,还要补足差额。公司跟员工约定低于法定标准的生育津贴数额、或者约定“返岗”等变相附加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即使签署了书面协议,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