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以上法条可见,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起仲裁,主张加班费,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若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则应当在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
法律社区/ 文章详情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
Fern2022-02-14 10:43
用户评价
暂无评论!
其他热帖
诉讼技巧早知道243|合伙企业和公司,到底有啥区别?
2026-05-25
诉讼技巧早知道243|合伙企业和公司,到底有啥区别?
2026-05-25
诉讼技巧早知道242|清算责任纠纷,诉讼时效怎么算?
2026-05-22
诉讼技巧早知道242|清算责任纠纷,诉讼时效怎么算?
2026-05-22
诉讼技巧早知道241|清算责任纠纷,该去哪个法院告?
2026-05-21
诉讼技巧早知道241|清算责任纠纷,该去哪个法院告?
2026-05-21
诉讼技巧早知道240|清算组成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2026-05-20
诉讼技巧早知道240|清算组成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2026-05-20
诉讼技巧早知道239|哪些情形下清算组成员要担责?
2026-05-19
诉讼技巧早知道239|哪些情形下清算组成员要担责?
2026-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