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某餐馆,一女子点了128元一份的千岛湖有机鱼,称重4斤多。鱼上桌后,女子发现鱼肉少的可怜,怎么看也不够4斤。于是,女子叫来老板,要求称重并录像。这一秤不要紧,连汤带锅、加上配菜,一共才4斤多一丢丢,估摸着鱼肉也就2斤。女子直言店家对鱼动了手脚。
对此,老板解释称,厨师处理鱼,会把不好的地方去掉,而且鱼做好后缩水,肯定会比称重时要轻。女子自然无法认同,如果是整条鱼没有处理前称重是4斤,去除内脏乱七八糟的1斤多,加上缩水的因素,能说的过去。
但是,女子在选好鱼并经厨师处理后后,特意要求店方称重,还拍了视频,显示是4斤多。现在老板说厨师会去掉一部分不好的地方,显然是托辞和借口。而且缩水能缩一半吗?
于是,女子把鱼夹出来,重新称了一下,果不其然,鱼肉还不到2斤。但老板坚称鱼没有问题,还认为女子是故意找茬。如果有问题,那就找市场监管部门。老板以为女子怕麻烦,会不了了之。
没想到,女子表示马上打电话投诉。这下老板慌了,赶紧说好话,并表示可以全额免单。但是女子果断拒绝了,表示这不光是我个人的事,关系到很多消费者, 必须要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事后,女子进行了举报和投诉。
有图有真相!好样的!这老板是碰到较真的人了!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这老板如此心虚,恐怕是套路了不少消费者了,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了。碰到这样的消费者,必须给他好好上一课。
那么,餐馆的做法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
具体到本案,餐馆在做鱼之前,应当告知女子鱼做好后大概有几斤,做到公开透明。如果没有告知女子,就侵犯了女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具体到本案,鱼肉称重四斤,结果上来只有2斤,计量不正确,导致价格不合理,女子有权拒绝交易或减少相应价款。
再次,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19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退一赔三。
具体到本案,店家将鱼处理好后称重4斤多,但是上桌只有2斤,明显缺斤短两,不是同一条鱼,涉嫌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欺诈消费者的套路实在是太多了。对于这样的商家,绝不能赔偿了事,必须果断投诉,有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否则下一个被侵害的消费者就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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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点四斤重的鱼上菜少一半?女子霸气维权!

2022-11-14 15:00
用户评价

匿名用户*
2022-11-14 15:12
多学法律常识!共建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