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该条款并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

构成该条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现实中,很多企业、下属企业之间进行招投标,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够提高交易效率。

当然,存在厉害关系的公司之间招投标也存在一些禁忌,比如他们不可以共同投一个标;不可以互相借用对方的资质和业绩投标;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但他们可以分别参加不同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