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是约束公司各方面的,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则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签订,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股东协议的签订主体可能仅为公司部分股东,而不包括全体股东。

由于股东协议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无须备案或对外公示;公司章程,必须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外部第三人依据公司章程作出一些法律行为时,会被认定为善意。

股东协议仅对签署股东以及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对未签署该协议的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一般不发生任何效力。而公司章程除对全体股东及公司具有约束力外,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约束力,尽管该等人员并未签署公司章程。

法条依据:

《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