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最高院曾处理过类似的一个案子:

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张某在试用期内,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该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最高院依法判决,认定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的加班请求,职场打工人要勇敢说“不”!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