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敲诈表现为行为人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迫使对方交出财产,进而取得财产。若仅仅是以平和的方式索要分手费,也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对方给付财产并非出于恐惧而是出于补偿的目的,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次,主观上除故意外,敲诈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取得的是对方不法占有的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也很难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最后,敲诈具有数额或者次数规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多次敲诈的,才可能构成此罪。

最后提醒一句,“分手费”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它常指一方在分手时基于道德自省,主动或者被动给付对方的费用,通常出于补偿、止损等目的。关于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法律对此的态度是既不禁止也不干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