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怎么赔?构成伤残怎么算?
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后可以依法得到哪些赔偿?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可以梳理为以下交通事故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

01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伤者通常可以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医疗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支出的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计算,标准参照浙江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予以确定。

误工费:以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诊疗证明计算天数,也可以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护理费:以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诊疗证明计算天数,也可以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营养费:以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诊疗证明计算天数,也可以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情况来计算。

02
如果伤者因事故构成伤残,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仅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计算基数由5000元至50000元不等),还需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其他因素予以酌定。(机动车驾驶员因交通肇事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外)

03
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究竟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与事发时间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15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1号)】的规定:
2020年4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按受害人的身份、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区分适用,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都有可能。比如,王某来杭州打工两年,2019年10月1日发生事故,王某本人的残疾赔偿金及王某未成年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均适用城镇标准。反之,如王某一直居住生活在农村,则适用农村标准。

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7日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统一按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标准计算,通俗来讲类似于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平均值。比如,王某2020年10月1日发生事故,无论王某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王某本人的残疾赔偿金及王某未成年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均适用全体居民人均标准。

2021年9月8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统一按浙江省城镇标准计算。比如,王某2021年10月1日发生事故,无论王某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王某本人的残疾赔偿金及王某未成年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均适用城镇居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