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润股份(603985)股票索赔:索赔条件、诉讼时效与办理流程
恒润股份索赔的关键时间节点
「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通常具备索赔资格。 最终以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的认定为准。
违规事实
处罚书显示,2023年6月中旬,经丁键介绍,承立新与张亚洲相识,三人合谋炒作“算力”热点,通过控制信息生成及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等实施操纵行为。2023年7月16日,承立新与阮某签订《代持协议书》,以某私募产品受让2495.26万股恒润股份;同年7月29日至11月8日,三人操控上市公司先后发布4份利好信息拉抬股价,其间恒润股份股价上涨96.65%,同期上证指数下跌6.86%、中证风电产业指数下跌10.30%,分别偏离103.51%和106.95%。 此外,2023年7月10日至12月1日,丁键控制使用22个证券账户在股价下跌期间集中买入以维持股价,该账户组在此期间共计盈利2052.33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承立新、丁键、张亚洲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最终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52.33万元,由丁键承担;处以1.23亿元罚款,其中承立新承担6156.98万元;并对承立新、丁键分别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亚洲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索赔被告不是恒润股份上市公司本身,而是实际的3个操控人。
以上事实摘自监管机构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除上市公司相关行为已被监管明确处罚定性外, 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以之为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第一步: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输入你的买入日期,系统按该股票的索赔区间做初步比对。
第二步:估算可索赔的差额损失
按「买入均价 − 卖出均价(或揭露日后基准价)」估算投资差额,再乘以股数。 实际赔付金额由法院按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认定,此处仅供初步判断量级。
索赔的法律依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并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