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600200)股票索赔:索赔条件、诉讼时效与办理流程
江苏吴中索赔的关键时间节点
「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通常具备索赔资格。 最终以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的认定为准。
违规事实
2025年11月25日晚,江苏吴中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江苏吴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2月,江苏吴中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钱群山实际支配江苏吴中行为,成为江苏吴中实际控制人。江苏吴中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江苏吴中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江苏吴中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9,526.32万元、46,850.82万元、43,074.52万元、37,666.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6.46%、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48,068.05万元、44,823.70万元、41,082.09万元、35,544.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8%、35.47%、28.40%、20.9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458.27万元、2,027.12万元、1,992.42万元、2,121.9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9%、51.65%、26.42%、29.81%。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摘自监管机构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除上市公司相关行为已被监管明确处罚定性外, 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以之为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第一步: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输入你的买入日期,系统按该股票的索赔区间做初步比对。
第二步:估算可索赔的差额损失
按「买入均价 − 卖出均价(或揭露日后基准价)」估算投资差额,再乘以股数。 实际赔付金额由法院按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认定,此处仅供初步判断量级。
索赔的法律依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并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