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起草合同的时候,直接跳过通知送达条款,觉得这就是无关紧要的套话。可真一旦发生纠纷要起诉,才发现麻烦来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送达地址,后续发生违约,你发书面通知,对方故意拒收、玩失联。等到去法院立案,被告联系不上,法院就只能走公告送达。公告周期很长,会直接拉长整个诉讼时间,维权成本一下子就上去了。反过来,如果合同写好了正式的通知送达条款,明确写明双方的通讯地址、联系人、手机号,还约定:该地址同时作为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后续哪怕对方故意不接收,法院邮寄到这个约定地址,就算视为有效送达,不需要再走漫长的公告。这里还要提醒一点,条款当中最好加上:一旦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一方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没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旧地址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