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踢出”不靠谱的合伙人?
各位朋友,合伙做生意,遇到不靠谱的合伙人,能不能把他“开除”?能,这叫“除名退伙”,但有严格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除名必须要有“实锤”理由:一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三是有不正当行为,比如转移资产、搞自我交易;四是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操作流程分三步:第一步,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除名决议。第二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这是重中之重!必须送达对方手里才生效。如果对方失联,建议同时用邮寄、公告等方式,做好留痕。第三步,被除名人可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起诉。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过期不候。总结一句话:除名不是“看你不顺眼”就能做,必须有过硬理由和规范流程。想省事,先把合伙协议写细;想稳妥,通知留痕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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