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是勋章以及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比如胸章、勋章,哪怕材质特殊,只要具有荣誉意义,就属于豁免财产。第五个,是出于陪伴等精神目的而豢养或培育的宠物,比如盲人的导盲犬,属于生存必需,不能拿去拍卖执行,也属于豁免财产。第六个,是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伤残抚恤金、辅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例列举得非常明确。第七个,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这里大家可以看到,像债务人职业发展、生产经营必须的物品和合理费用,勋章以及表彰荣誉的物品,还有第六项的各类保险金、补助金等,条例明确约定,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 倍,但是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的除外,所以具体问题我们要具体分析。以上就是《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里面明确列举的,可以豁免、不用用来清偿对外负债的资产,大家可以详细听一听、看一看,感兴趣的也可以检索出来认真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