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7条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在中国境内用工,必须遵守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合同或手册排除。中外合资企业可约定适用外国管理条款,但仅限非劳动权利义务部分,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底线。 员工可以拒绝签署或要求修订条款,如“本人不同意手册第XX条,要求按中国法律执行”;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责令企业修订违法条款;若仲裁未支持,可起诉至法院,援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主张“外籍条款违反中国强制性规定,无效”。 ⚠️ 提示:若企业以“不签手册则解雇”施压,属违法解除,员工可坚决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