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以“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为由解除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因婚育状况歧视女性,招聘时不得询问婚育信息,除非与岗位直接相关,如放射性岗位。即使女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企业单方解除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女职工可以保存入职时填写的所有表格,留存企业解除通知或歧视性言辞记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或恢复劳动关系;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企业性别歧视。 ⚠️ 女职工隐孕入职本身不构成企业合法解除的理由,除非企业能证明员工存在欺诈行为,如伪造材料;怀孕直接影响岗位核心要求。 建议企业通过完善岗位说明和保险机制降低风险,而非针对孕产妇采取歧视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