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男满22岁/女满20岁、无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等),按事实婚姻处理,与登记婚姻效力相同。可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权、离婚补偿等。 1994年2月1日后的“同居关系”不承认事实婚姻,此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产生婚姻效力。若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凭共同生活证据主张遗产继承,但需证明尽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