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且具有身份依附性(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离婚后非村民一方(如城镇户籍或外村人)无权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本村村民一方可继续使用,但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面积不超标)。 若双方均为本村村民,可协商由一方继续使用,并向另一方补偿;若仅一方为村民,通常判归村民方,非村民方无权分割使用权,但可主张房屋折价款。 宅基地上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建或共同出资翻修),离婚时可分割。 ⚠️使用权归村民方,非村民方仅能主张房屋折价;房屋按共同财产分割,可通过补偿或变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