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约定为个人财产(书面协议);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如人身损害赔偿金)。分居本身不改变婚姻关系,因此分居期间的收入若无特别约定,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若主张分居期间收入为个人财产,需证明分居事实(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经济独立性(如独立账户、无共同开支)。 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避免争议。若对方在分居期间隐匿或挥霍收入,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