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吗?
当然不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由此可见,对于孕期女职工和职业禁忌的员工,用人单位有为他们调岗的义务。对于“三期”女职工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到非禁忌工作岗位上待遇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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