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结合检察公益诉讼实践,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在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基础上,明确人民检察院在“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二是将“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修改为“文化遗产保护”。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有关规定,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人民法院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关规定修改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法律规定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依法进行公告,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督促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审理和执行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被告逾期不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逾期不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强化检察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的监督作用,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2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专家学者等,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优先和协同治理,秉持必要审慎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十余年来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经过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同时,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经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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