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2日下午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将人大监督的主体明确为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中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人民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调解,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中“可以进行调解”前增加“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有关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公益诉讼上诉、抗诉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检察机关坚持必要审慎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等提出了一些具体工作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制定、修改配套规定,立足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本法规定的案件范围,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切实保障法律全面准确有效实施。

经与有关单位研究,建议将本法施行时间确定为2027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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